函(外)调证明档案材料要求
时间:2021-11-09 01:11:46 文章来源 : 浏览量:0
函(外)调证明档案材料要求
1、函(外)调证明材料对象为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。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等。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指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,如岳父母、伯叔姑舅姨等。
2、函(外)调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,并不要求调查直系亲属、主要社会关系的每一个人,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、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。
3、函(外)调应由基层党委发函和研具介绍信,并加盖公章。
4、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。函(外)调证明材料对象所在单位建立党组织的,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;函(外)调证明材料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,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(户籍地)党组织负责〔一般程序为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—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(户籍地)党组织进行调查了解,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—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,提供给调查单位〕。函(外)调证明材料对象没有工作单位的,其政治审查工作由居住地或户籍地党组织负责。
5、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,还应征求其户籍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。